中机中心召开2013年第四次产品审查总结交流会

时间:2022-07-29 01:21:06来源:网络整理
为深入贯彻2012年全国车辆检测机构工作会议精神,保证《公告》产品技术审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产品审查工作质量,中机中心于201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次产品审查总结交流会。 中机中心技术部全体汽车专家以及综合部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介绍了248期公告产品审查情况,对审查不通过车型进行了逐一讨论。并进行了工作质量集中审查(共13个),对不通过产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

会后对审查中遇到问题以及工作安排作如下要求:

1、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大于12吨的货车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在其他栏注明“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99项提供符合GBT19056-2012要求的报告编号。

2、自卸式垃圾车车身结构与自卸汽车无明显区别的,应按自卸车要求申报栏板尺寸并核算栏板高度。

3、改装车企业不能对选用的底盘或整车的驾驶室、车身结构进行改装。

4、对于排放符合国四要求按国三申报的重型汽油车、符合国五要求按国四申报的重型燃气汽车,可以申报国三转国四、国四转国五,要求如下:①应按新报告格式提供排放、OBD及耐久性报告。②原有排放配置不能变化。③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5、中机中心即将对危险品车进行清理整顿审查工作。企业仍未按照GB7258整改的产品,可继续通过变更扩展方式进行整改并应在5月10前完成方案审查。逾期仍未申报整改或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上报工信部建议暂停公告。 

 6、申报产品时散装水泥密度不能低于900kg/m3。

7、对于驾驶室准乘人数为3人的产品,其驾驶室宽度应大于1900mm,当驾驶室宽度小于1900mm时,应在佐证材料提供设计图纸,证明驾驶室内部宽度符合1650mm要求。

8、对总质量较大的超限车产品不能在规定场地进行试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才能在其它场地试验。

具体技术要求如下:①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应满足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②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其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按照GB18564.1或GB18564.2在罐体上喷涂装运货物的名称。③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23°。④除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⑤除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⑥除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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